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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工业大学章程

    (2022年修订版)

    序 言

    北方工业大学前身是创办于1946年的国立北平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后历经北京工业钢铁学校、北京冶金专科学校、石景山冶金学院、北京钢铁学校、北京冶金机电学院等发展阶段,1985年更名为北方工业大学;先后隶属于中央重工业部、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8年9月起以北京市管理为主。

    北方工业大学以“敦品励学,才德并懋”为校训,以“严肃、严格、严谨”为校风,坚守“工业报国、工业兴国、工业强国”的使命担当,坚持内涵特色差异化发展,立足北京、服务京津冀、面向全国,重点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着力培养兴工报国、脚踏实地,敢于创新创造、精于实践实干的卓越工程师等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协调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管理、履行职责、开展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方工业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方工大,英文缩写NCUT。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myaifeng.com。

    第四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提供主要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所需的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校长。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坚持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使学生成长为人格健全、兼具人文情怀与科学素养,服务国家和首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优秀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理、工、文、经、管、法、艺等学科门类,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校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依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坚持以改革创新促发展,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定不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统筹做好干部队伍的建设规划、选拔任用、机制体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贯彻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善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参照相关示范文本制定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北京市监委驻北方工业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市监委派驻学校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专员根据市监委授权开展监察工作,受市纪委市监委领导。学校纪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强化政治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经常对党员、监察对象进行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和法律的决定。

    (四)对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控告,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调查和处置监察对象职务违法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的处理、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监察对象权利不受侵犯。

    (七)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八)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纪检监察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学校结合实际,参照相关示范文本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或制定学校学术评价和成果评定标准、教师职务评审与聘任标准、学术道德规范与处罚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或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等事项,评定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学术机构、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审议学校认为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咨询的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学校批准的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审核批准本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申请、学位授权点设置调整、自我评估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大会选举主席团作为其领导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作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通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部)。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交流、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制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学校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制定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学院(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学院(部)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维护学院(部)安全稳定;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院长(主任)实行聘期制。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制定会议议事规则。

    学院(部)党委(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者批准的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本单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校属教学科研机构,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聘任。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设管理机构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按照学校界定的职责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教辅机构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机构,包括图书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服务中心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系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依约开展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按照学校规定公平合理使用教学科研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学习、进修、培训、交流、访问等发展机会,享受相应待遇;

    (四)知悉教学科研等评价规则,在师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奖惩、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担负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神圣使命;

    (二)遵守师德和职业行为规范,持续提升师德水平;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持续提高育人本领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权益和声誉;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健全相应机构,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进修、兼职及劳务派遣人员等,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以及联合培养学生、培训学员等其他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权益和声誉;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联合培养学生、培训学员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服务、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适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依照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逐步增加办学投入力度。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以节俭高效原则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财务支出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全环节动态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不断促进学校资产的合理、充分、有效利用。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识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  条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健全服务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与政府部门、高水平大学、行业企业和广大校友开展合作交流、协同创新、对口支援等,加强产教融合和科教融合,通过优势互补拓展外部资源,促进区校合作、校企合作,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办学活动。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建立教学自我评估制度,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评价机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六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协助校友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北方工业大学校友包括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名誉学位等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支持科学研究及学校建设,奖教助学、资助贫困优秀学生,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校字、校徽和校色。

    校字“北方工业大学”由原国务院副总理方毅题写。

    校徽中心图案由三个叠放的“人”字与星体运行轨迹组成,三个叠放的“人”字,寓意学校在人才培养中坚持“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培养具有完善“人性、人格、人品”的人才。

    校色为紫色,CMYK色值为:C55,M100,Y55,K15。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北方工业大学之歌》,作曲:吕远,作词:北方工大集体。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第3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北方工业大学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方工业大学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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